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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民初字第958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月××日在隆尧县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接触较少,婚后发现我们脾气不投,性和不和,经常发生矛盾。被告脾气古怪,稍有不顺,被告就对我实施压力,使原本不和谐的夫妻关系更加恶劣。尤其在2013年正月,被告不辞而别,至今两年多了,给我就没有联系过,目前分居已两年有余。被告的行为使我伤心至极,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去年3月份曾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无法联系被告而撤回起诉。在撤诉后半年多的时间仍联系不上被告,无奈,只有再次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结婚证明和(2014)隆民初字第1159号民事裁定书。被告李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庭审时,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2月份相识,简单接触后双方各自就到外地打工。期间用电话联系。××××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脾气不对,性格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咯。于是,春节过完后,被告就私自外出打工,原告便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双方互不来往,没有沟通。2014年3月份,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因找不到被告,原告撤诉。但自撤诉至今,被告仍杳无音讯,其家长也与他联系不上。为此,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接触较少,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在一块生活时间较短,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结婚不到两个月,被告便私自外出,至今不归,其行为给原告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双方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主张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新中审 判 员  郭 新人民陪审员  武连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