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洪涛与张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涛,张文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652号原告陈洪涛。委托代理人左新国。被告张文忠。原告陈洪涛与被告张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陈洪涛以被告张文忠下落不明,常住地不在临夏市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