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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洪涛与张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涛,张文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652号原告陈洪涛。委托代理人左新国。被告张文忠。原告陈洪涛与被告张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原告陈洪涛以被告张文忠下落不明,常住地不在临夏市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