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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顾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顾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华林,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华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卞 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