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顾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顾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华林,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华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卞 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