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民二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三江县建宜红砖厂与周福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二初字第328号原告三江县建宜红砖厂,地址:广西三江县古宜镇龙滩角。法定代表人:李强能,厂长。委托代理人朱春,柳城县马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福道,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柳城县大埔镇人民政府旁“金三角”。委托代理人刘克建,广西盛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江县建宜红砖厂诉被告周福道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江县建宜红砖厂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江县建宜红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1元,减半收取1500.5元,由原告三江县建宜红砖厂承担。代理审判员韦生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韦秋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