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洛民终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晓与栾川县栾川乡堂上村东三组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晓,栾川县栾川乡堂上村东三组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终字第26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晓,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住栾川县。委托代理人:徐大杰,男,汉族,1946年11月25日出生,栾川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栾川县栾川乡堂上村东三组。住所地:栾川县。负责人:常营,组长。上诉人徐晓与被上诉人栾川县栾川乡堂上村东三组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栾川县栾川乡堂上村东三组于2015年4月10日向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间的《租地协议》,并判令被告交回原告六亩二分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栾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徐晓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晓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大杰、被上诉栾川县栾川乡堂上村东三组的负责人常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龙杰审 判 员  杨元卿代理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华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