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圣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如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圣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如雷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1400号原告连云港圣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开发区青口盐场大新工区2组。法定代表人陈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仲真洪,该公司职员。被告陈如雷。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圣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如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圣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圣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苏 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一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