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执字第24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艺红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艺红,陈马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24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艺红,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执行人陈马光。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东三法民四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陈马光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马光存款人民币15118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 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远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