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民一初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素彩诉被告鞍山市嘉伦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彩,鞍山市嘉伦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一初字第00649号原告:李素彩,女,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鞍山市房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休职员。委托代理人:金宝明,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系鞍山市燃气总公司职员。被告:鞍山市嘉伦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法定代表人:杜宜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彩诉被告鞍山市嘉伦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李素彩负担。审 判 长 罗 晶人民陪审员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刘俊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金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