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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龙法执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与巫子英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龙法执字第645号移交执行人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巫子英,女,汉族,1979年7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巫子英罚金一案,本院(2015)汕龙法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巫子英应缴纳罚金20,0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巫子英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期届,被执行人巫子英未履行义务。本院经向汕头市房地产档案馆、汕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巫子英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巫子英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龙法执字第6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予以追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式勤审判员  黄文珊审判员  周丹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龙波-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