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508号原告张某。被告白某。原告张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