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马武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法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青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现住黑龙江省青冈县。2015年6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青冈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青检公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7日晚18时许,伊某某在怡景家园广场领人练太极拳时,马某某在其身后乘其不备掀其臀部一下,差点将伊某某摔倒,一起练太极拳的人说,马某某你干什么呢?马某某就从随身拎着的塑料袋里拿出一把水果刀说“你们谁要是跟我得瑟,我就收拾你们”,然后拿着水果刀就开始乱抡,持续了大约2分钟。当时在场练太极拳的李某某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顾某某,顾某某来到怡景家园广场想找马某某谈谈,等顾某某先找到伊某某问清到底是怎么回事,再找马某某时,马某某已经离开了怡景家园广场。2015年5月8日晚19时许,顾某某在怡景家园广场西北角碰见马某某,对马某某说:“马老师功夫见长啊,把伊大哥都给收拾了”。马某某就说你想怎么地啊?并用手拿着打开的雨伞推向顾某某的脸部,顾某某将雨伞拨开,马某某用随身携带的用纸包着的水果刀向顾某某左大腿外侧扎了一刀,后马某某逃跑。经青冈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顾某某伤情为轻微伤。2015年6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到青冈县公安局靖城派出所投案。本案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材料;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材料;青冈县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人伊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及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书,破案经过等予以证实。青冈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作辩解,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7日晚18时许,伊某某在怡景家园广场领人练太极拳时,马某某在其身后乘其不备掀其臀部一下,差点将伊某某摔倒,一起练太极拳的人说,马某某你干什么呢?马某某就从随身拎着的塑料袋里拿出一把水果刀说,你们谁要是跟我得瑟,我就收拾你们,然后拿着水果刀就开始乱抡,持续了大约2分钟。当时在场练太极拳的李某某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顾某某,顾某某来到怡景家园广场想找马某某谈谈,等顾某某先找到伊某某问清到底是怎么回事,再找马某某时,马某某已经离开了怡景家园广场。2015年5月8日晚19时许,顾某某在怡景家园广场西北角碰见马某某,对马某某说:“马老师功夫见长啊,把伊大哥都给收拾了”。马某某就说你想怎么地啊?并用手拿着打开的雨伞推向顾某某的脸部,顾某某将雨伞拨开,马某某用随身携带的用纸包着的水果刀向顾某某左大腿外侧扎了一刀,后逃跑。经青冈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顾某某伤情为轻微伤。2015年6月3日,被告人马某某到青冈县公安局靖城派出所投案。本案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当庭出示,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7日晚18时许,他在青冈县怡景家园广场溜达,当时看见伊某某正领队在练太极拳,于是想跟他闹着玩,他就在伊某某身后用手将伊某某臀部抬起来了,伊某某要倒的时候,就搂住他的脖子,也没某某摔倒。跟着伊某某一起练太极拳的人就对他说,马某某你干啥呢?他就从随身拎着的塑料袋里拿出一把水果刀,跟他们说,“你们要是谁跟我得瑟,我就收拾你们”,他拿着水果刀就开始乱抡,不一会他看见顾某某来了,和他说让他等一会,想和他谈谈,他也没某某等顾某某,自己先走了。2015年5月8日晚19时许,他正在怡景家园广场看热闹,这时顾某某来到他面前,对他说:“马某某你把伊大哥都收拾啦”?他就拿手里的雨伞支开顾某某,顾某某就往前冲,他就拿水果刀扎了顾某某大腿一下,具体扎到哪个部位他也不记得了,顾某某和他说:“你等着,我收拾你”,他说我等着你,然后他俩就各自离开了广场。后来听说顾某某报案了,他就一直在外面躲着,为了争取从宽处理,他就来派出所投案了。扎顾某某用的水果刀他经常带在身上,因为他有糖尿病,平时不吃饭,只买些萝卜、黄瓜之类的蔬菜用刀削皮吃;(卷内3-6页)2、被害人顾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5月7日晚18时许,他开车去怡景家园广场时,接到一个太极拳拳友李某某的电话,说马某某差点没把大师兄伊某某摔倒,并且还威胁其他练拳的人。不一会他就到广场了,当时广场上练太极拳的有十多个人,都在广场西北角站着,马某某正在他们平时练太极拳的地方自己打拳,他就过去和马某某说:“马某某你等我一会,我和你谈谈”,然后他就去其他拳友那里问伊某某到底是怎么回事,伊某某就把事情经过说了一遍,他听完就要过去找马某某,这时发现马某某已经走了。2015年5月8日晚18时许,他到怡景家园广场去锻炼,一起去的还有张某某和伊某某,他走在前面,这时他看见马某某在广场西北角站着,于是他就过去对马某某说:“马老师功夫见长啊,把伊大哥都给收拾了”,马某某就对他说你想怎么地?并用左手拿着打开的雨伞向他脸部推了一下,被他拨拉开了,这时就看见马某某用纸包着一把刀扎在他左大腿外侧,他一看大腿出血了,就用手捂着叫张某某和伊某某一起去医院,马某某去哪了他也不知道;(卷内7-12页)3、证人伊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7日晚18时许,他正在怡景家园广场领着队员练太极拳,当时马某某也在场,马某某就在他身后用手掀他臀部,差点没把他摔倒,这时一起练拳的张某某过来,说马某某你这是干啥啊?马某某说:“谁要是跟我得瑟,我就收拾谁”,他当时看见马某某手里有一把刀,并在广场上持刀乱抡,大概抡了两分钟。这时顾某某来广场练拳,看到练拳的人在广场上站着没练,就问是怎么回事。他就和顾某某说了马某某的事,顾某某就对马某某说,我一会和你谈谈,不一会顾某某找马某某时,发现马某某已经走了,大家也就散了。2015年5月8日18时许,他和顾某某去怡景家园广场,顾某某走在前面,当他走到广场西北角时,就看到马某某用纸包着什么东西扎了顾某某左大腿一下,大腿出血了,顾某某用手捂着大腿就往南面走,接着他就和顾某某去青冈县人民医院了,马某某去哪了他也不知道,到医院顾某某就报警了;(卷内13-5、20-21页)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7日18时左右,顾某某那天没某某去,伊某某就在前面领队带着大家练太极拳,马某某开始站在一旁看他们练,也不知道什么原因,马某某就奔伊某某去了,马某某在伊某某身后用双手从伊某某的裆部把他抬了起来,差点没把伊某某摔倒,这时大家都过来和马某某理论,马某某从拎着的一个袋子里拿出一把用纸包着的刀,一边抡一边说,谁和我得瑟我就收拾谁,大家都不敢吱声了。这时有人给顾某某打电话,不一会顾某某就来了,问大家发生了什么事,然后对马某某说,你别走一会和你谈谈。等顾某某和别人说完话,发现马某某已经走了,大家也就散了。2015年5月8日,他和顾某某、伊某某一起去怡景家园广场,顾某某走的快,一直在前面,当他快走到广场西北角时,就看见马某某用伞指着顾某某,顾某某把伞拨拉到一边,这时马某某手里拿着一把用纸包着的刀扎了顾某某左大腿一下,当他走到顾某某跟前时,顾某某的左腿已经出血了,伊某某扶着顾某某,他们三个人一起去了青冈县人民医院,马某某去哪了他也不知道;(卷内16-19页)5、证人史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5月7日晚她去广场练拳比较晚,而且还在后面,只看到马某某在广场了,没某某看见马某某和伊某某他们闹事。2015年5月8日晚她没在场,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卷内22-23页)6、证人李某某证言。2015年5月7日晚她和伊某某还有一帮太极拳拳友正在怡景家园广场练太极拳,当时马某某也在场,马某某就在伊某某身后用手掀他臀部,差点没把他摔倒,这时一起练拳的张某某过来说马某某,“你这是干啥啊”?马某某说“谁要是跟我得瑟,我就收拾谁”。她当时看见马某某手里有一把刀,并在广场上持刀乱抡,大概抡了两分钟,顾某某就来广场练拳了,看到练拳的人在广场上站着没练,就问是怎么回事。伊某某就和顾某某说了马某某的事,顾某某就对马某某说“我一会和你谈谈”,不一会顾某某找马某某时,发现马某某已经走了,大家也就散了。2015年5月8日晚她没在场,发生了什么事情她不知道;(卷内24-26页)7、青冈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法医学活体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顾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卷内27-30页)8、青冈县公安局靖城派出所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马某某所持凶器为单刃黑色塑料把水果刀;(卷内31页)9、青冈县公安局靖城派出所提取作案工具说明。证实将马某某放在自家厨房餐桌上用于扎伤顾某某的水果刀提取;(卷内32页)10、青冈县公安局靖城派出所破案经过、投案经过。证实2015年5月7日18时许,伊某某在青冈县怡景家园广场领人练太极拳,马某某在其身后,乘其不备掀其臀部一下,在一起练太极拳的人就说马某某,你不好好练拳干什么?马某某就与练拳的人争执,一边拿出一把水果刀抡向与其对话的人,一边说“你们谁要是跟我得瑟,我就收拾你们”,持续了大约两分钟,后大家都散了。2015年5月8日晚19时许,顾某某在怡景家园广场西北角碰见马某某,顾某某和马某某说,你练太极拳时不要太冲动,别和其他人发生摩擦。马某某就和顾某某发生争执,马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扎了顾某某左大腿外侧一刀,后马某某逃跑。青冈县公安局将马某某列为网上逃犯。2015年6月3日,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1、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马某某扎伤顾某某的现场情况。(卷内42-43页)12、青冈县公安局靖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的自然情况及被告人马某某2015年5月8日之前在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违法劣迹等行为;(卷内32页)13、和解协议书。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已和被害人顾某某达成和解,马某某一次性赔偿顾某某人民币2万元,顾某某对马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卷内38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马某某对证据3、4所证实的2015年5月8日所发生的事实有异议,认为二名证人案发时并未在现场。因证人没某某出庭作证,又没某某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对3、4项证据所证实的2015年5月8日所发生的事实部分,本院不予确认。对其他证据双方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本院均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持械随意伤害他人,情节恶劣,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扰乱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没某某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某某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贲洪伟代理审判员 王平一人民陪审员 白 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