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徐勇与韩文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勇,韩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徐勇,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韩文勇,男,汉族,职工,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右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韩文勇在赤峰市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韩文勇在赤峰市发放的工资款中扣留、提取46789.61元。从2015年10月份开始,每月扣留、提取2000元,至本案执行标的款46789.61元付清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查干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