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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民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晓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晓君,杨金玉,杨金生,刘越石,张秀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喀民初字第1894号原告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北街道河北东区。法定代表人王孝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温久宇,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信用联社员工。被告刘晓君,女,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金玉,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金生,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越石,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秀云,女,1958年9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晓君、杨金玉、杨金生、刘越石、张秀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宝燕燕、孙景艳和人民陪审员杜艳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温久宇到庭参加诉讼,五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刘晓君于2012年5月26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约定利率为10.93‰,到期日为2013年5月20日,被告杨金玉为共同借款人,被告杨金生、刘越石、张秀云为借款保证人;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本息,截止2015年1月30日欠本金100000元、利息48153.43元,本息合计148153.43元。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并给付自2015年1月31日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号、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刘晓君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被告杨金玉为共同借款人,被告杨金生、刘越石、张秀云为借款保证人。2号、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一枚,证明被告刘晓君、杨金玉于2012年5月26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10.93‰,到期日为2013年5月20日。3号、利息计算证明一份,证明截止2015年1月30日,欠原告利息48153.43元。五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1-3号证据虽因五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晓君、杨金玉于2012年5月26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10.93‰,到期日为2013年5月20日。被告杨金生、刘越石、张秀云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截止2015年1月30日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8153.43元,本息合计148153.43元。被告刘晓君、杨金玉未能偿还,被告杨金生、刘越石、张秀云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刘晓君、杨金玉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借款到期后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被告杨金生、刘越石、张秀云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要求五被告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刘晓君、杨金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欠原告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截止2015年1月30日)48153.43元,本息合计148153.43元,并给付自2015年1月31日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的利息。被告杨金生、刘越石、张秀云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8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晓君、杨金玉、杨金生、刘越石、张秀云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 判 长  宝燕燕审 判 员  孙景艳人民陪审员  杜艳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婧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