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三初字第01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铭炜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威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铭炜货运有限公司,王威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1664号原告:沈阳市铭炜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15-9号。法定代表人:邢宏宝,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胜吉,男,系该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王威,男,住址沈阳市于洪区造化乡。原告沈阳市铭炜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威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沈阳市铭炜货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铭炜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铭炜货运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小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