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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3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刘玲与祁明阳、郑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玲,祁明阳,郑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3922号原告刘玲,居民。被告祁明阳,居民。被告郑春燕,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玲与被告祁明阳、郑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祁明阳、郑春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玲撤回对被告祁明阳、郑春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成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寇兆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