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田云岗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318号罪犯田云岗,现在山西省平遥监狱服刑。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1日作出(2012)尧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云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临刑终字第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于2015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平遥监狱对罪犯田云岗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田云岗从2012年9月服刑以来,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遵守监狱各项纪律,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努力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14年5月、2014年11月、2014年12月、2014年12月共获得监狱表扬5次;2015年3月获得监狱嘉奖1次。本院认为,罪犯田云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故降低其减刑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云岗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代理审判员 张 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