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1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江门市建德燃料物资有限公司与四会市英发钢业有限公司、周校英、周泽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043-2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建德燃料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周仲平。被执行人:四会市英发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法定代表人:周校英。被执行人:周校英,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周泽文,男,195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建德燃料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会市英发钢业有限公司、周校英、周泽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蓬法民二初字第18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本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发现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042号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周泽文名下位于大沥豪美公路段芦村路口斜对面房产三分之一份额【权利证号2117991),并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现本案申请人称正与被执行人协商中,本案可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0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文 中审 判 员 李 嘉 林助理审判员 谭 广 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文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