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盛世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盛世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894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沈阳分行。法定代表人陶志刚,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代苏宁,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世宇,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盛世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名下坐落于沈阳市铁西区小五路39号X号(卷号5-2-0297130)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盛世宇名下坐落于沈阳市铁西区小五路39号X号(卷号5-2-0297130)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景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