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众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海兵、周湘晖、沈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众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海兵,周湘晖,沈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412号原告株洲众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理人黄鑫,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欣,女,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方满红,女,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海兵,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被告周湘晖,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委托代理人肖泽宇,株洲市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承认、反驳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肖镇,株洲市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承认、反驳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等。被告沈丽娟,女,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众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海兵、周湘晖、沈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众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众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众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475元,减半收取723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37.5元,由原告株洲众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祥宇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人民陪审员 彭福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