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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定玉等75人行政起诉案一审不予立案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定玉,孙崇刚,潘建华,韩洪康,何自国,郑万忠,林寿玉,毛国洪,车明兴,刘发友,龙中华,彭德华,古明杰,刘洪波,王修贵,周建英,木乃什布,木果什布,阿木吕哈,赵德明,黄蕊声,胡谦,木乃尔布,木牛尔布,阿木支铁,阿木曲布,黑乃木乃,阿木尔日,木乃古且,举铁尔日,阿木热布,尔布热哈,木乃以布,朱海荣,吉俄果福,海呷夫介,于静杰,杨超,马霖,刘元国,王晓峰,易先付,赵建琼,张正贵,简智强,张春红,李丹,魏长锋,古明东,蒋发贵,董加勤,张燕丽,吴文龙,林安伦,刘永康,刘代新,于静海,王开兵,李贵华,李德洪,赵建英,李正强,黄晓霞,郭朝龙,邹云贵,王从孝,林玉富,李崇银,周建阳,易估昌,汪志珍,郑金才,李友全,倪正高,林德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行初字第19号起诉人王定玉,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起诉人孙崇刚,男,汉族,1958年10月2日出生。起诉人潘建华,男,汉族,1969年12月30日出生。起诉人韩洪康,男,汉族,1956年3月3日出生。起诉人何自国,男,汉族,1948年7月15日出生。起诉人郑万忠,男,汉族,1963年11月28日出生。起诉人林寿玉,男,汉族,1940年9月28日出生。起诉人毛国洪,男,汉族,1949年4月13日出生。起诉人车明兴,男,彝族,1964年2月12日出生。起诉人刘发友,男,汉族,1965年10月15日出生。起诉人龙中华,男,汉族,1959年4月7日出生。起诉人彭德华,男,汉族,1960年5月2日出生。起诉人古明杰,男,汉族,1972年11月2日出生。起诉人刘洪波,男,汉族,1974年2月4日出生。起诉人王修贵,男,汉族,1969年9月1日出生。起诉人周建英,女,汉族,1972年4月9日出生。起诉人木乃什布,男,彝族,1958年3月7日出生。起诉人木果什布,男,彝族,1976年4月23日出生。起诉人阿木吕哈,男,彝族,1963年4月18日出生。起诉人赵德明,男,汉族,1953年4月21日出生。起诉人黄蕊声,女,汉族,1956年10月8日出生。起诉人胡谦,男,汉族,1969年12月19日出生。起诉人木乃尔布,男,彝族,1966年6月1日出生。起诉人木牛尔布,男,彝族,1968年11月17日出生。起诉人阿木支铁,男,彝族,1947年5月5日出生。起诉人阿木曲布,男,彝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起诉人黑乃木乃,男,彝族,1970年9月7日出生。起诉人阿木尔日,男,彝族,1964年12月28日出生。起诉人木乃古且,男,彝族,1962年8月5日出生。起诉人举铁尔日,男,彝族,1951年12月25日出生。起诉人阿木热布,男,彝族,1952年2月18日出生。起诉人尔布热哈,男,彝族,1964年5月20日出生。起诉人木乃以布,男,彝族,1958年5月8日出生。起诉人朱海荣,男,彝族,1965年10月26日出生。起诉人吉俄果福,男,彝族,1959年3月8日出生。起诉人海呷夫介,男,彝族,1959年7月8日出生。起诉人于静杰,男,汉族,1973年4月5日出生。起诉人杨超,男,汉族,1954年1月12日出生。起诉人马霖,男,汉族,1984年10月26日出生。起诉人刘元国,男,汉族,1962年8月9日出生。起诉人王晓峰,男,汉族,1963年12月24日出生。起诉人易先付,男,汉族,1959年12月16日出生。起诉人赵建琼,女,汉族,1961年3月13日出生。起诉人张正贵,男,汉族,1960年1月13日出生。起诉人简智强,男,汉族,1962年12月25日出生。起诉人张春红,男,汉族,1960年2月13日出生。起诉人李丹,女,汉族,1982年27日出生。起诉人魏长锋,男,汉族,1973年1月19日出生。起诉人古明东,男,汉族,1969年10月30日出生。起诉人蒋发贵,男,汉族,1969年7月7日出生。起诉人董加勤,男,汉族,1967年3月12日出生。起诉人张燕丽,女,汉族,1960年11月3日出生。起诉人吴文龙,男,汉族,1955年8月10日出生。起诉人林安伦,男,汉族,1963年1月7日出生。起诉人刘永康,男,汉族,1954年9月8日出生。起诉人刘代新,男,汉族,1948年10月2日出生。起诉人于静海,男,汉族,1967年1月4日出生。起诉人王开兵,男,汉族,1973年8月1日出生。起诉人李贵华,男,汉族,1968年3月7日出生。起诉人李德洪,男,汉族,1959年9月20日出生。起诉人赵建英,女,汉族,1953年12月3日出生。起诉人李正强,男,汉族,1962年11月15日出生。起诉人黄晓霞,女,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起诉人郭朝龙,男,汉族,1965年2月10日出生。起诉人邹云贵,男,汉族,1966年5月25日出生。起诉人王从孝,男,汉族,1965年3月12出生。起诉人林玉富,男,汉族,1938年12月8日出生。起诉人李崇银,男,汉族,1966年8月19日出生。起诉人周建阳,男,汉族,1957年5月9日出生。起诉人易估昌,男,汉族,1974年8月14日出生。起诉人汪志珍,女,汉族,1958年12月18日出生。起诉人郑金才,男,汉族,1957年8月11日出生。起诉人李友全,男,汉族,1957年8月18日出生。起诉人倪正高,男,汉族,1957年8月15日出生。起诉人林德玉,男,汉族,1934年12月8日出生。2015年8月24日,王定玉等75人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认为:1、甘洛县国土资源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程序违法,请求判决撤销甘洛县国土资源局信访复字(2014)15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2、甘洛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程序违法,请求判决撤销甘洛县人民政府(2014)4号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重新作出信访答复或者复查答复。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王定玉等75人对甘洛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甘洛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最高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第(二)项:“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起诉人王定玉等75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定玉等75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桂林审判员  谢正琼审判员  向晓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文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