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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执字第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榆林市某公司与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01007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榆林市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4)横民初字第0030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某公司欠款276.5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50元。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于2015年9月15日达成协议,申请人收到被执行人拖欠的物业费276.5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0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如发审 判 员  余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