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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2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XX敏与李益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敏,李益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2216号原告:XX敏,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世辉,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益清,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向明,宁国市西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XX敏与被告李益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敏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XX敏负担。审 判 长  谢宗钧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黎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