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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37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林立斌诉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立斌,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37183号原告林立斌。委托代理人张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8号北辰世纪中心A座F10层。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索士余。原告林立斌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新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立斌的委托代理人张莉,京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索士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立斌起诉称:我是漫画家,代表作有《我和我的小伙伴们都惊呆了》、《林大B的傻逼漫画》。京东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我的作品《我和我的小伙伴们都惊呆了》制作大型图书专题商业宣传广告,在京东商城网站大肆传播,未给我署名,未支付报酬,并对作品进行了修改。京东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我对该漫画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为此,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京东公司:停止侵权,在京东商城网站首页及子网站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并赔偿我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费用5500元(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500元)。京东公司答辩称:第一,林立斌不是涉案作品作者,不享有著作权。第二,我公司只是在京东商城刊登小块图片,时间较短,林立斌没有理由要求我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首页首屏位置登载致歉声明。第三,我公司没有侵权故意,不存在过错,林立斌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依据不足。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林立斌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4日,广东省版权局就涉案漫画作品《我和我的小伙伴们都惊呆了》向林立斌颁发了作品著作权登记证,登记显示该漫画作品的作者和著作权人为林立斌,创作完成时间和首次发表时间均为2013年6月25日。该漫画作品由图像和文字两部分组成,图像为一位小女孩和一群小动物非常吃惊的样子,小女孩头上有英文字母B,文字部分是“我和我的小伙伴们都惊呆了”,位置在图像下方。林立斌在其新浪认证微博“林大BV”中发表了上述漫画作品。域名为jd.com的京东商城网站为京东公司所有。2013年7月29日,登陆京东商城网站,在该网站首页有名为“图书的节奏,满200元立减100元”的广告,广告画面左侧有“我和我的小伙伴们都惊呆了!”字样,右侧为涉案漫画作品,未署名,并删去了漫画中小女孩头上的英文字母B。点击该广告,进入图书频道亦可见该广告大幅页面。林立斌委托公证处对上述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为此公证支付了500元公证费。庭审中,京东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使用涉案图片获得了权利人授权,表示涉案图片来自于互联网。另查一,2013年10月31日,林立斌与北京瑞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瑞友公司)签订协议书,授权北京瑞友公司在淘宝网的广告中使用涉案漫画作品《我和我的小伙伴们都惊呆了》,授权使用费48000元。另查二,林立斌未就其主张的律师费举证。上述事实,有《著作权登记证书》、网页打印件、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协议书、付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根据广东省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以及林立斌在自己微博发表涉案作品的情况,可以认定林立斌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著作权。京东公司关于林立斌不是涉案作品作者的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京东公司在其经营的京东商城网站首页及图书频道使用了涉案漫画作品,未给林立斌署名,进行了小幅修改,上述行为未经过林立斌许可,侵犯了林立斌对该漫画作品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林立斌要求京东公司停止侵权、登载致歉声明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由于涉案广告出现在京东商城网站首页,故林立斌要求京东公司在该网站首页登载致歉声明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在京东商城网站首页致歉已经足以起到澄清事实、抚慰精神伤害的作用,对林立斌还要求在子网站进行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对于赔偿损失的的具体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漫画作品的创作难度、知名度,涉案漫画作品在京东公司网站登载的位置、京东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影响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对于林立斌主张的公证费,确有必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因林立斌未举证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漫画作品;二、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履行在京东商城网站(www.jd.com)首页刊登致歉声明的义务,向原告林立斌公开赔礼道歉(该声明刊登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立斌经济损失一万元;四、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林立斌合理费用五百元;五、驳回原告林立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元,由原告林立斌负担194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新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