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钟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972号原告:钟某某,男,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中江县永安镇金山村12组。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5609144937。被告:黄某某,女,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中江县永安镇金山村12组。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6210034941。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叶润刚审 判 员 戴继斌人民陪审员 曹继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将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