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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钟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972号原告:钟某某,男,195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中江县永安镇金山村12组。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5609144937。被告:黄某某,女,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中江县永安镇金山村12组。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6210034941。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叶润刚审 判 员  戴继斌人民陪审员  曹继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将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