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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一初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刁连成与李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连成,李亮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1288号原告:刁连成,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李亮,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刁连成诉被告李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亮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刁连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 勇审 判 员  黄 锐人民陪审员  邓晓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纯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