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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行非诉审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三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陕西三原绿链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审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三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三原绿链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行非诉审字第00035号申请人三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三原县政府东三楼。法定代表人倪新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秦生,该局劳动监察大队队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小权,该局法劳动监察大队中队长,一般代理。被申请人陕西三原绿链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保良,该公司总经理。三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对陕西三原绿链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审查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三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陕西三原绿链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所作的三人社监罚字(2015)第01号行政处罚一案强制执行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负担。审 判 长  王景峰代理审判员  李玉蓉人民陪审员  段海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