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明晗诉保定市君毅商贸有限公司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晗,保定市君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晗,女,汉族,1995年出生,住保定市北市区。被执行人:保定市君毅商贸有限公司。(2015)北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保定市君毅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明晗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保定市君毅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76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福升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