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125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夏某某,山东云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某某,男,,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葛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葛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晓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