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执民字第3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温州市明日鞋材厂与翁建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市明日鞋材厂,翁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民字第384-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明日鞋材厂。负责人,姜群。被执行人翁建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商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明日鞋材厂与被执行人翁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温州市工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五菱牌微型普通货车一辆及浙C×××××荣威牌小型轿车一辆【因未实际扣押而未能强制处置】。此外,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于2015年8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申请执行人收函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9月1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916000元及利息。本案的受理费6480元与执行费115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执民字第3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孙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恩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