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00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建平与被执行人河北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平,河北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302-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平,男,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执行人河北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喜昭,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建平与被执行人河北腾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正民三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三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景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