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执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于长会与张奎英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长会,张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于长会,男,195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北京市。被执行人张奎英,男,1970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申请执行人于长会与被执行人张奎英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正民新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新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英利审 判 员  张永华人民陪审员  周志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微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