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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晖与李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晖,李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179号原告陈晖,男,199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大专文化,经商。委托代理人李都,衡阳市珠晖区兴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复,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晖诉被告李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晖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陈晖负担。审 判 长  谢树萍审 判 员  李思圆人民陪审员  陈上游二〇一五年九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覃云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