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晖与李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晖,李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179号原告陈晖,男,199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大专文化,经商。委托代理人李都,衡阳市珠晖区兴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复,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晖诉被告李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晖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陈晖负担。审 判 长 谢树萍审 判 员 李思圆人民陪审员 陈上游二〇一五年九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覃云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