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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初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委与陆裕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委,陆裕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2161号原告郑委。被告陆裕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陆裕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爱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皓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