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委与陆裕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委,陆裕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2161号原告郑委。被告陆裕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陆裕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爱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皓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