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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曹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字第518号申请执行人曹某甲被申请执行人曹某乙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赡养费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3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泰高新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厚忠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