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3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邓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416号原告:邓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曹善强,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某,居民。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以分割双方夫妻财产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分割双方的夫妻财产478899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某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30��,减半收取4215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李良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翠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