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8月25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赵某,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张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