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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商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旭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旭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959号原告: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忠虎。委托代理人:王惠明。被告:上海旭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阿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旭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05元,由原告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曙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