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曹启俊陈永真郑广涛与泰安市金美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启俊陈永真郑广涛,泰安市金美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253号申请执行人曹启俊陈永真郑广涛。被执行人泰安市金美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启俊、陈永真、郑广涛与被执行人泰安市金美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强制被执行人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剩余款项执限内无法结案,终结案件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5)宁劳人仲案字第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连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