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兰术军、王丽新与被申请人董和、徐鹤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术军,王丽新,董和,徐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保字第70号申请人兰术军,男,1971年9月30日生,满族,住涞水县。申请人王丽新,女,1967年3月2日生,汉族,住涞水县。被申请人董和,男,1970年5月13日生,汉族,高碑店市。被申请人徐鹤,男,成年,河北省临西县。2015年9月8日6时50分许,被申请人董和驾驶河北E652**号自卸农用运输车在112国道涞水县温辛庄村路段由东向南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田振军驾驶的冀FTQ1**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申请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为防止被申请人变卖、转移财产,保障今后案件的顺利审理与执行,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董和驾驶的河北E652**号自卸农用运输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董和驾驶的河北E652**号自卸农用运输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雅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