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英与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张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3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虎池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从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春雨,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翔,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英。委托代理人刘艳方,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因与被���诉人张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3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及《协议书》、《补充协议》及《商铺委托租赁及管理合同》,故案由应为委托合同纠纷而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案不应根据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张英的实际居住地并不在苏州市姑苏区,其联系地址为苏州工业园区官渎大厦13楼。综上,本案应当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起民事纠纷因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而生,房屋系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作为租赁合同标的物的房屋所在地为苏州市姑苏区金阊新城虎池路88号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二楼六区2859号,该地点属于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平代理审判员 赵东代理审判员 姚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许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