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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吉林市隆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鞠珊珊等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市隆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鞠珊珊,李建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保字第107号原告:吉林市隆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郝祥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鞠珊珊,女,1977年2月16日生,汉族,吉林市万信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李建业,男,1982年1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吉林市隆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鞠珊珊、李建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吉林市隆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告鞠珊珊名下的房号:130073I10105010100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不得上诉,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曹 红审判员 马笑昆审判员 姜淑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