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陆某与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692号原告陆某,农民。被告牙某,农民。原告陆某诉被告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宁川独任审判,并定于2015年10月22日开庭审理。2015年9月14日,原告以已和被告和好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宁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