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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东执字第0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孙连湖与徐岳成、孙连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东执字第00126-1号申请执行人孙连湖,居民。被执行人徐岳成(常用名徐耀成),居民。被执行人孙连娣,居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孙连湖与被执行人徐岳成、孙连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亭东民初字第00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被告徐岳成、孙连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共同内偿还原告孙连湖借款人民币481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其中36000元自2012年7月12日起;2万元自2012年21日起;17万元自2012年9月29日起;6万元自2012年10月9日起;10万元自2012年11月9日起;5万元自2012年12月24日起;45000元自2013年3月30日起,均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2%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20元,依法减半收取4260元,由被告徐岳成、孙连娣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保留债权,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东执字第001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东生审 判 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