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牛春清与郭志会、王庆婷等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志会,王庆婷,郭志娟,牛春清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3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志会。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庆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志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春清。上诉人郭志会、郭志娟、王庆婷因与被上诉人牛春清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4)卫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志会、王庆婷、郭志娟,被上诉人牛春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4)卫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郭志会、郭志娟、王庆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审判长 宋 克 洋审判员 ���许琳审判员 张 军 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