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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洞商初字第4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温州市粮油食品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三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金配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粮油食品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三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金配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洞商初字第448-1号原告:温州市粮油食品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黎明西路国贸中心24楼。法定代表人:董伯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宇辉,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晗,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三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县府前路85号。法定代表人:金配球。被告:金配球,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2197605210813),汉族,住温州市洞头县东屏街道府前路8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粮油食品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三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金配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金配球涉嫌犯罪,已被温州市公安局逮捕,该案仍处于侦查阶段,被告金配球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董文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许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