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刑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何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碑刑初字第0044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2015年5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5)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晶晶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3日10时许窜至本市碑林区骡马市兴正元商场负一层520数码区,将柜台内的黑色联想E45型笔记本电脑一部盗走(无法估价)。赃物变卖赃款挥霍。2015年5月26日1时许,被告人何某窜至本市碑林区骡马市,见民生商场东门未关,便通过民生商场进到兴正元商场负一层,将被害人袁某柜台内的555牌香烟一盒和金色DOLPHIN打火机一个盗走(均无法估价),后被告人何某行至民生商场2楼3C4U店内,将桌子上的金色Iphone6plus(16G)型手机一部(经评估价值为4450元)和银色MacbookAirA1465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评估价值为4740元)盗走。后躲在兴正元广场东京馆B座5楼男厕所内,被兴正元商场保安现场抓获。破案后赃物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及陈述材料、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何某供述笔录、扣押物品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所犯罪名成立。其第二宗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犯罪未能得逞,系未遂,对该宗犯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向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