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忻中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忻州市忻府区恒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忻州市忻府区恒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五台县三吉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忻中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恒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x效,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五台县三吉铁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x龙,该公司董事长担保人:王喜孩,男,1974年7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忻州市忻府区恒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台县三吉铁矿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王喜孩以其自有的财产为本案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申请本案暂缓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依法作出(2015)忻中执缓字第6号暂缓执行决定书。现暂缓期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担保人王喜孩在被执行人持有20%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担保人王喜孩在被执行人五台三吉铁矿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20%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然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裴素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