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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徐旦与湘阴县袁家铺镇名胜村七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旦,湘阴县袁家铺镇名胜村七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4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旦。委托代理人陈顺根,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阴县袁家铺镇名胜村七组。负责人徐建武,该组组长。上诉人徐旦因与被上诉人湘阴县袁家铺镇名胜村七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5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夏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余立根、代理审判员乔宝全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邓振宇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旦在原审提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首先要审查上诉人徐旦在本纠纷中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而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50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夏 磊审 判 员  余立根代理审判员  乔宝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