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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郭永安与郭青敏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甲,男,194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某乙,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甲与被执行人郭某乙物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4)夏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郭某甲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某乙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15日被执行人郭某乙自动履行(即把门拆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银生代理审判员  张文艺代理审判员  贺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