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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草要力吐申请白银山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草要力吐,白银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李草要力吐,男,蒙族,43岁,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申请执行人白银山(银山),男,蒙族,40岁,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李草要力吐申请白银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3月23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执行人员将扣留了被执行人的一卡通账户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宝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宏武 来自: